1. 世界法律,世界比较流行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所以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
2. 世界三大法律?
《汉谟拉比法典》,由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正文有282条内容,用阿卡德语写成。《查士丁尼法典》它来源于罗马法。《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上承《汉律》。
3. 如果世界没有法律?
如果世界没有法律,大多数的人还是像现在这样生活,只不过是品牌不值钱了啊,人的价格更低了,那将是一个没有品牌保护,没有专利保护,没有安全可言,没有钱的意识,不用工作 不用品质生活,不用上学 不需要上班,因为没有法律 人与人之间不受约束,可能强奸遍地都在发生、更多更多的小孩子被抱走 找不到父母亲、人伦也不再重要 、一言不合就开枪、举个不恰当的例子 就像叙利亚 孩子们没有学校 没有家庭 没有父母 祈求活下去,人命也不再关天了
4. 有专攻欧盟法律的法学专业吗?
是的,有专门研究欧盟法律的法学专业。这个专业通常被称为“欧盟法”或“欧洲法”,主要涉及欧盟的法律体系、法规、条约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
在这个专业中,学生会学习欧盟法律的历史和发展,理解欧盟机构的运作和决策过程,研究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探讨欧盟法律对全球法律体系的影响等。此外,学生也会接触到与欧盟法相关的国际法、人权法、环境法等领域的知识。
除了在大学里学习这个专业,有些学生还可能在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中从事与欧盟法律相关的工作,以获得更实践的法律经验。
许多大学都提供专门研究欧盟法律的法学专业,包括但不限于:
哈佛大学法学院(Harvard Law School)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Stanford Law School)
牛津大学法学院(Oxford Law Faculty)
剑桥大学法学院(Cambridge Law Faculty)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巴黎政治学院(Sciences Po)
这些学校的法学专业都提供与欧盟法律相关的课程和研究,为学生提供深入了解欧盟法律体系的机会。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学校可能有不同的课程设置和研究重点,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国内也有大学提供专门研究欧盟法律的法学专业。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都开设了相关的课程和研究方向。这些学校的法学专业不仅提供对欧盟法律的研究,也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国际化视野。学生可以通过参加模拟法庭、国际法律实习、国际法律竞赛等活动,提高自己的法律技能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5. 世界上两大法律体系特点?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德法系、成文法系等。
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
6. 世界最大的法律?
中国国家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 世界上教育最重要的法律?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第七十二条 【刑事、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3.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第三十一条 【教师待遇】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2.第十四条 【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选)
1.第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第十三条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