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赖利益,公益赠与可以法定撤销吗?
不能
公益捐赠不能任意撤销。虽然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进行。交付后,不能再撤销。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允许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合同,即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 信赖利益保护有哪些特点?
信赖利益是指与合同或要约等法律行为实现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的法律行为给予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合理、明显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拥有信赖利益的人因对方的原因致使其信赖利益落空而损失已经或可能获得的利益, 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而要保护信赖利益就须明确信赖利益及其特征,主要概述为以下几点: (1)信赖利益通常是既存利益或有较高盖然性的将来利益。信赖利益一般作为一种利益是对许诺赋予了信赖的当事人在许诺前即已经拥有的利益。它表现为订约、履行的成本及订约机会。“较高盖然性的将来利益”是指在立约或要约时虽未产生,但随着立约或要约行为将产生的明显的、可以一般合理遇见的利益。但是,信赖利益无须双方明确合意,只要是明确的、作为善意当事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即可。 (2)信赖利益是已实际损失的可得利益。即要求损失业已发生,故信赖利益的保护具有补偿性特点,以补偿或填平信赖人的损失为限,不含有惩罚性。 (3)信赖利益是因合理信赖却因可归责对方的过错而损失或丧失的利益。 (4)信赖利益产生于对表意人或允诺人的合理信赖,不要求一定要有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要求有对价。
我国合同法上也体现了对他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如第19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法律所以对邀约人撤销要约予以限制,正是出于对受要约人信赖行事的确认,是对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维护。 3、信赖利益保护的构成要件 (1)有符合条件的信赖利益。即要求该利益具有上述信赖利益之特征,且必须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合法性及必要性。要强调的是,该种利益是立约或要约行为将产生的明显的、可以一般合理遇见的利益。如果是许诺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的,则法律无理由过于苛求许诺人,使其背负过于承重的注意义务。 (2)一方基于信赖而享有信赖利益,却已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该利益。 (3)该信赖利益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是利益明示或默示许诺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 (4)许诺人的过错行为与信赖人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该利益有因果关系。 (5)信赖人无过错且善意行事。
信赖利益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害。包括已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已受损害,是指信赖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订约费用;(2)为履约准备而产生的费用; (3)其他财产损失。除上述情形外, 凡因信赖人信赖对方行为有效而导致财产的减损, 均应属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 (2)非财产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3.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赖利益,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准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怎么反驳对方说没有信赖利益?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驳对方说没有信任利益:
1.提供证据或实例来证明信任对于实现共同利益的重要性;
2.强调信任是建立良好关系、促进合作和达成共识的基础;
3.说明信任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和效果;
4.指出信任是长期合作和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5. 信赖保护原则和救济原则区别?
以下内容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和救济原则区别
一、含义
信赖保护原则和救济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原则,它们分别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行为作出相应安排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原则强调了行政机关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救济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原则强调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侧重点
信赖保护原则的侧重点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产生的合理信赖,以及基于该信赖所做出的相应安排。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持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避免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以减少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救济原则的侧重点在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该原则要求建立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确保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救济原则也要求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三、实施方式
信赖保护原则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程序。
2.强化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事项,以便其做出合理安排。
3.建立有效的异议制度,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机关对异议进行及时处理。
4.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对因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救济原则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有效的申诉制度,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并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2.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并要求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及时处理。
3.建立有效的诉讼制度,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诉讼进行及时处理。
4.加强司法监督,要求人民法院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总之,信赖保护原则和救济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原则,它们分别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两个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6. 民法典关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规定?
1.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1、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是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恢复到假如没有信赖对方时的状态。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的不同阶段 在合同谈判中由于谈判的进程不同,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程度亦不同,可将合同谈判阶段可细分为三个小的阶段:
在合同谈判的初始阶段 合同谈判阶段双方当事人尚无信赖可言,因此没有保护信赖利益的必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终结谈判,并不需要赔偿信赖利益。如果一方已经支了了费用,那也是必要的商业成本。
合同谈判的持续阶段 双方已经就实质性的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已经有了初步的信赖利益,如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实际费用。
7. 一物两卖的赔偿标准?
1、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2、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